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质监罚字〔2017〕6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质监罚字〔2017〕6号
当事人:新野县中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1918522-741132911A2101
使用单位法人证书:12411329419185227K
组织机构代码证:4191852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保信 性别:男 职务:院长
地址(住址):新野县解放路81号
邮编: 473500
违法事实:2017年7月27日,根据领导批示,南阳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用于医疗卫生的CT机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即投入使用。
证据目录: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调查笔录1份;
3.取证单3份;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份;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31份;设备安装完成确认函复印件1份;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中医院文件复印件1份;记录单2份;计量器具检定情况说明1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1份;强制检定申请书1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清单1份;
4. 授权委托书2份;
5. 通知书2份
6.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7. 案件转办书1份;
8质量技术监督新质监罚告字【201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质量技术监督新质监罚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9.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违法行为等次: 结合《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等次。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计量器具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标记,超过检定周期的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根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仟柒佰元(9700.00元)
2、处以罚款叁佰元(300.00元)
合计:壹万元(10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行:新野县农业银行,户名(收款人):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帐号: 6761010400014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决定书
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向社会公示。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