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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质监罚字〔2016〕2 号

时间:2018-03-12 10:49:00.0 来源:质监局 作者:xinyecms.admin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质监罚字〔2016〕2 号

当事人:新野县天翔液化气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411329000021855(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俊晓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地址(住址):新野县歪子镇棉花庄村

邮编: 473500 电话:18625602703

违法事实:2016年10月20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证据目录: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调查笔录2份;

3.你公司营业执照、充装站基本人员情况表、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钢瓶充装标志钢印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质监罚告字【201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5.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质监责改字【2016】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6.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违法行为等次: 结合《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等次。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行:新野县农业银行,户名(收款人)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帐号: 6761010400014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向社会公示。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