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第二批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时间:2021-11-29 08:13:13
来源: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作者: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新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第二批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依据 | 法律后果 | 裁量标准 | 防控措施 | ||
1 | 在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 低风险 | 单位、个人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存在有碍城市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物品一处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存在有碍城市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物品二处以上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2.强化宣传,设置违法信息曝光台。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 ||
2 | 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 中风险 | 单位、个人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的,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未确保公共安全 | 中风险 | 单位、个人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安全。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日内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日以上改正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4 |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中风险 |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超出门窗、外墙占用面积五平方米以下或二次违法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超出门窗、外墙占用面积五平方米以上或三次以上违法的,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5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未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中风险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者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任一边长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或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任一边长十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或单面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四十平方米以下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任一边长二十米以上的或单面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 低风险 | 单位、个人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 喷涂、刻画、粘贴五处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处五十元罚款;喷涂、刻画、粘贴五处以上十处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处一百元罚款;喷涂、刻画、粘贴十处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处二百元罚款,最多不超过五千元。 | |||
7 | 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 中风险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并消除影的,不予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后,未改正到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倾倒、排放、遗撒污水、废水或者其他污物 | 中风险 | 单位、个人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倾倒、排放、遗撒污水、废水或者其他污物。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9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中风险 | 单位、个人 |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面积不足5平方米且经责令后能立即改正的,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多次受到市民举报、投诉;全市有重大活动仍进行露天烧烤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品 | 中风险 | 单位、个人 |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品。 |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