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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审计局从轻及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时间:2021-12-31 09:34:43 来源:县审计局 作者:县审计局

  新野县审计局从轻及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减轻处罚的依据配套监管措施
1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轻微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罚结果: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教育引导,以案释法,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防止再犯。
2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政处罚。被审计单位经劝导教育后,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真实完整资料,及时说明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未对审计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对审计工作的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罚结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批评教育,以案释法,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规范工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