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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体育3.0手机版:印发新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1-29 11:01:54 来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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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NH001-0202-2022-03003  

新政办〔2022〕 3 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万博体育3.0手机版:印发新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新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新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1.《新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新野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支付标准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附件1:

  新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野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凡在新野县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辖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的主体,住建局成立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局下属二级事业单位,独立运行,单独核算。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提供依据。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自备水源按前三个月平均取水量)或水表额定流量计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由于公共供水用户或自备水源单位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其限期纠正外,其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

  第八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非上述情况,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自行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有效时段内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除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外还应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第十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新野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1.5%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实行同城托收、转账结算的方法,取、用水单位必须将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如实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经县人民银行或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各有关银行或会计核算中心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票到划拨,不得压票。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为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逾期不上缴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日3%的比例扣减其代征手续费,并可田新野县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新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取消其代征资格。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每年度要结合当地实际同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测算污水处理费征收额度,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及时足额上缴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预算及时拨付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十八条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九条鼓励使用中水和其它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水。

  第二十条违反本细则,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停止排水,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数额。

  第二十二条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或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财政部门相应扣减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四)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置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细则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新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新野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及征收标准

  一、征收依据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万博体育3.0手机版: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新野县人民政府万博体育3.0手机版:新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征收标准请示的批复》(新政文[2008]28号)、《万博体育3.0手机版:调整南阳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宛价[2018]38号)。

  二、征收标准

  1、居民 0.85元/吨:

  2、非居民 1.20元/吨。

  三、征收时间

  2022年3月1日开始征收。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链接:《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万博体育3.0手机版:印发新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