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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9 环责改字〔2022〕15 号)
南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9 环责改字〔2022〕15 号
李学好:
身份证号:412*************14
地址: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航运公司家属院 1 号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
以上事实,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没有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车辆说明书;要求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通知或公告;通知或公告后,仍未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立即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