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 新水委字〔2022〕第2号
时间:2022-07-07 15:05:02
来源:县水利局
作者: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委托书
新水委字〔2022〕第2号
委托机关:新野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彭启浩 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新野县书院路64号
受委托机关:新野县水政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职务:大队长 单位地址:新野县书院路64号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新野县水利局与新野县水政监察大队研究,现由新野县水利局委托新野县水政监察大队实施:全县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委托期限自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委托期间,新野县水政监察大队必须以新野县水利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新野县水利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新野县水利局承担。新野县水政监察大队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彭启浩 法定代表人签字:李建中
委托机关:新野县水利局 受委托单位:新野县水政监察大队
2022年7月7日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