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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9环责改字〔2022〕10号)

时间:2022-08-04 09:19:06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作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9环责改字〔2022〕10号

新野县淯新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63W6A32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328国道靠近蔺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瑞军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临时堆砂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贮存场所(全貌)的照片、录像;物料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 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立即对不能密闭的临时堆砂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