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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体育3.0手机版:印发《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2-08-09 18:10:30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万博体育3.0手机版:印发《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万博体育3.0手机版: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助企纾困,继续深化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确保执法手段与管理目的相适应,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县局制定了《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现予印发,自2022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X年。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31日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涉及的法规规范
1价格强制措施(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2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1.首次被发现;2.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事项或者已经取得许可;3.已停止违法行为或正在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4.未造成危害后果。《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3涉嫌明知经营者实施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对其场所予以查封1.首次被发现;2.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事项或者已经取得许可;3.经营者已停止违法行为或正在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4.未造成危害后果。《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1.首次被发现;2.不涉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3.已改正违法行为;4.未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5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封、扣押1.首次被发现;2.已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危害后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6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1.首次被发现;2.已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危害后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7对销售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1.首次被发现;2.不知道侵权产品;3.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8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封存1.首次被发现;2.已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9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1.首次被发现;2.已停止违法行为;3.未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0对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查封、扣押1.首次被发现;2.食品生产经营者拟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继续销售,且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3.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1对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药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除外)1.首次被发现;2.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3.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2对购销记录有一般性失误或者记录不全的化妆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1.首次被发现;2.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3.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3对直销员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或企业的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1.首次被发现;2.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3.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14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1.首次被发现;2.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3.当场能够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15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1.首次被发现;2.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