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 信息公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9 环责改字〔2022〕22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9 环责改字〔2022〕22 号
尹*龙
身份证号: 412931********0073
地址: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开发区路****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污染 控制装置 。
以上事实,有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没有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 车辆说明书;要求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通知或公告;通知或公告后, 仍未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 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 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 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 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 千元的罚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立即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 述环境违法行为,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 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