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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9 环责改字〔2022〕24 号

时间:2022-10-24 09:57:46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作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1329 环责改字〔2022〕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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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号:  412931******27193

地址:河南省新野县溧河铺镇****** 组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实施 了以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污染 装置  。

上事实,有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没有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   车辆说明书;要求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通知或公告;通知或公告后,   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 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 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 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 千元的罚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 内)立即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 环境违法行为,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内向南阳市宛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 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