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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2-11-23 15:46:04 来源:县科工信局 作者:县科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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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行业中长期规划、计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政策性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承担发电企业日常运行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市对口部门和本县用于工业和产业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县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八)负责全县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依托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九)负责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性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全县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十一)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县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重点行业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基础网络的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十二)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研究拟订支持政策性措施;指导开展相关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交流合作签约项目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行动计划,编制发布我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十三)根据县政府授权,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协调服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承担我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四)综合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负责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工程)和重要事项;促进相关规划计划有机衔接;负责全县军民融合发展基础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社会服务领域、应急和公共安全统筹工作;统筹推进网络空间、生物、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负责空间信息应用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数据管理与应用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军工单位改革改制工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军工行业核心能力建设工作;负责科技质量、计量、安全、保密、行业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支持军工企业“军转民”和社会企业“民参军”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核能产业、核设施监管及核事故应急管理、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等涉核事项的监督管理;负责与军工企业的战略合作,协调服务驻新野两属企业;负责两属企业军转干部待遇落实工作。

  (十六)负责盐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县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十七)牵头拟订县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八)统筹推进全县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十九)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二十)拟订全县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县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二十一)编制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二)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十三)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十四)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五)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十七)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全县出国(境)培训工作。

  (二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性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负责全县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培育和支持等工作,承担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性措施。

  (二十九)负责监督国家有关电力政策、法规的执行,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

  (三十)负责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三十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三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