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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发布时间:2022-12-29 14:42:58 来源:人大机关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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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承担县人大常委会重要报告、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稿及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2、承担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的筹备和服务工作;负责市人代会新野代表团的服务工作。

3、负责编发《新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记载县人大常委会大事记;审核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

4、负责组织人大宣传和信息工作,积极向上级人大和新闻媒体报送信息,撰写稿件。

5、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工作

及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6、负责县人大常委会的机要、档案、文电、印章、介绍信、文印、图书资料管理及有关信函、报刊、材料的收发工作。

7、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人事、老干、工会、计划生育、文明单位建设工作。

8、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车辆管理、来客接待、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

9、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10、负责组织机关的政治学习和其他有关机关会议。

11、负责机关制度建设,督办机关各项制度的落实。

12、负责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

13、负责联系各乡镇人大的工作;统一答复各乡镇人大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询问。

14、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

1、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县“一府两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制方面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

2、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县“一府两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3、对县“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制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对县人大常委会授权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县“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制方面的议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负责起草县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制工作作出的决议、决定。     

5、对全国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发来的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6、督促有关部门向干部、群众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7、列席县人民政府及所属法制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

8、对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任会议决定听取的县“一府两院”有关法制方面专题工作报告和公民、人大代表反映的法制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9、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法制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

10、协助选工委办理人大常委会有关法检两院的人事任免事项。

11、负责与政法系统各单位、政府法制办的对口联系,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

12、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1、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县“一府两院”执行宪法、选举任免代表联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选举任免代表联络方面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

2、在常委会领导下,具体组织或指导市、县、乡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届中补选、增选和罢免工作。

3、负责办理人大常委会有关“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事项。

4、负责组织代表培训,组织或指导代表编组及开展活动。根据上级人大委托和本县实际,适时组织县以上代表集中视察和调查,负责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协助代表整理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5、负责县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分类整理、转办督办、检查落实,及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向代表答复。

6、督促有关部门向干部、群众进行选举任免代表联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7、列席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

8、对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任会议决定听取的县“一府两院”有关选举任免代表联络方面专题工作报告和公民、人大代表反映的选举任免代表联络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9、负责与县政府所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各单位的对口联系,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

10、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1、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县“一府两院”执行宪法、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农业农村方面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

2、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协助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县“一府两院”发布的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决定、命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

3、对县“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业农村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对县人大常委会授权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县“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议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负责起草县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农业农村工作作出的决议、决定。

5、督促有关部门向干部、群众进行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6、列席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

7、对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任会议决定听取的县“一府两院”有关农业农村方面专题工作报告和公民、人大代表反映的农业农村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农业农村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

9、负责与县政府所属农业系统各单位的对口联系,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

10、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1、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县“一府两院”执行宪法、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

2、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协助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县“一府两院”发布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定、命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

3、对县“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对县人大常委会授权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县“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负责起草县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财政经济工作作出的决议、决定。

5、督促有关部门向干部、群众进行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6、列席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

7、对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任会议决定听取的县“一府两院”有关财政经济方面专题工作报告和公民、人大代表反映的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财政经济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

9、负责与县政府所属发展改革、财税金融、工业商贸系统、质监、安监各单位的对口联系,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

10、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预算工作委员会

1、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县“一府两院”执行宪法、有关预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方面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

2、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协助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县“一府两院”发布的有关预算方面的决定、命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预算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

3、对县“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对县人大常委会授权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县“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预算方面的议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负责起草县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预算工作作出的决议、决定。

5、督促有关部门向干部、群众进行预算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6、列席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

7、对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任会议决定听取的县“一府两院”有关预算方面专题工作报告和公民、人大代表反映的预算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预算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

9、负责与县政府所属财政、审计各单位的对口联系,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

10、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1、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县“一府两院”执行宪法、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

2、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协助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县“一府两院”发布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决定、命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

3、对县“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对县人大常委会授权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县“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负责起草县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作出的决议、决定。

5、督促有关部门向干部、群众进行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6、列席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

7、对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任会议决定听取的县“一府两院”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专题工作报告和公民、人大代表反映的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

9、负责与县政府所属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环保、交通各单位的对口联系,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

10、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1、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县“一府两院”执行宪法、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

2、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协助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县“一府两院”发布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决定、命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

3、对县“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对县人大常委会授权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县“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议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负责起草县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作出的决议、决定。

5、督促有关部门向干部、群众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6、列席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

7、对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任会议决定听取的县“一府两院”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专题工作报告和公民、人大代表反映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

9、负责与县人民政府所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电、计生、民宗、外侨、史志各部门的对口联系,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

10、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信访办公室

1、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县“一府两院”执行宪法、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信访方面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

2、督促有关部门向干部、群众进行信访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接待和受理公民的来信、来访。

4、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5、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6、向主任会议和有关决策机构反映反馈重要社会信息。

7、负责与县信访部门的对口联系,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

8、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