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新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事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实施部门
新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
五、办理流程
见新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六、办理期限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需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延长事由告知当事人。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公告送达。法律、行政法规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如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12345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点:新野县老电视台院内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时),14:30~17:30(冬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