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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新市监罚告〔2023〕2号)

时间:2023-06-15 15:08:54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新市监罚告〔2023〕2号

新野县经典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17家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经查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20年度、2021年度报告、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符合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停业未经营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属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发布《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万博体育3.0手机版: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新市监听告〔2023〕1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已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述217家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217家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新野县经典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17家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xlsx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