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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公告

时间:2023-07-04 09:54:54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的有关规定,未依法在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截止2023年6月30日,我县未年报市场主体共计 2564 户(其中内资企业403户,个体工商户2093户,新农合68户,见附件),2023年7月4日,我局已依法予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向社会公示,希望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明录的市场主体,及时补报年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尽早恢复信用记录,以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