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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 做细立案“容缺受理” 将便民诉讼“进行到底”

时间:2023-07-05 10:07:15 来源:县人民法院 作者:杨彦杰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司法便民利民惠民工作力度,提升立案登记工作效率,县人民法院积极建立健全立案容缺办理机制,通过“立案容缺受理+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跟踪回访服务”机制,建立集受理、办理、反馈、回访为一体的工作闭环,确保群众、企业立案“最好不用跑、最多跑一次”。

  一、立案容缺+首办负责制

  实行首办负责制,对于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基层人民法庭立案的当事人,首次接待的立案人员应负责解答有关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释明。对立案材料或相关手续不完备的,但符合《新野县人民法院立案可容缺的材料》清单内容的,指导当事人进行补充,并将立案容缺办理情况登记到立案容缺事项处理进度跟踪记录表中,详细记录申请立案人信息、联系方式、具体补正的材料、最后补正期限等情况,便于后续跟踪服务。

  二、立案容缺+一次性告知

  县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的要求,制作《立案服务一次性告知书》,将当事人办理民商事一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恢复、执行异议、申请民事再审等所需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避免当事人立案时出现“来回跑”“重复跑”“多次跑”等问题。同时结合公众号推广、法律六进、现场释明等方式强化对一次性告知书的宣传,确保群众立案“一学就明白、一立就通过、一次就办好”。对于不适用立案容缺受理的案件,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补正的诉讼材料和最后期限,并根据当事人补齐、补正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三、立案容缺+跟踪回访制

  延伸立案容缺办理的后续服务,结合首办负责制,按照立案容缺事项处理进度跟踪记录表,由首办负责人在补正期限前联系申请立案人,进一步提醒应当补正的材料及最后期限,并将跟踪回访情况记录添加到记录表中,避免因错过补正期限而导致立案不成功的风险发生。对立案前仍希望调解的当事人,在征得申请立案人同意的前提下暂缓立案,将纠纷委派至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首办负责人自动完成立案移转。

  今年以来,县人民法院通过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切实做到让群众、企业立案“最多只跑一次”或“一次都不用跑”,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立案的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