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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9 环责改字〔2023〕17 号

时间:2023-07-17 10:24:30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作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梅**

  身份证号: 412931********2768

  地址:新野县王集镇*****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 。

  以上事实, 有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身份证;检查时发现梅明华养猪场, 沉淀池养殖粪便接有软管, 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到南边坑塘内。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 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 立既停止违法行为,对南边坑塘内养殖粪便进行清理。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