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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3-07-20 09:38:22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县城管局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