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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0 09:45:48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县城管局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执法过程中的录音和录像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弘扬公平公正的执法精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执法事务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 执法录音录像采集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建议进行音像记录采集,涉及下列情形应予采集:

  (一)标准规定应进行音像记录采集的;

  (二)涉及重大案件、矛盾纠纷、重要时刻等情形的;

  (三)当事人或证人要求采集的;

  (四)其他需要采集的情形。

  采集音像记录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执法人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确认并告知当事人或证人采集情况,取得同意;

  (二)采用质量好的设备,妥善保管;

  (三)采集结束后及时保存,以免丢失、损坏或涂改。

  第四章 执法录音录像保存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保留原始录音录像和副本,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录像记录的数据应当完整,不得进行删除、遮挡、篡改、伪造等行为。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标注、分类、编号、密级等管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获取执法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并复印或者提取原始记录,经审核确认合法后予以提供。

  第五章 执法录音录像使用

  1.对于录音录像的使用从时间、场所、地点、人员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控制,采取合法措施,防止办案过程中泄露、篡改、损毁等状况的发生。

  2.依法对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实行问责,实施人员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必要措施,为执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3.所有发生的执法过程录像、录音都应当及时进行审计,以保障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及时保证办案工作的漏判、失误以及遗留问题等的予以解决。

  第六章 执法录音录像安全保密

  1.严禁私自泄漏执法记录的内容,对于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公开、提供、使用执法记录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执法记录资料应存放在保密安全的环境中。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移送他人或者企图窃取和篡改执法记录。

  3.执法人员处理和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信息隐蔽、文件传输、安全防护等问题,必须及时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适当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 督察检查

  1.本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和计划的要求组织进行督察检查,并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检查和审查,防止违反职业道德和职务规定的行为。

  2.管理人员应当主要从业务技能、业务素质、工作思路、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进行督察检查。

  第八章 其他

  1.执法录音录像管理人员必须配合工作,积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业务内涵和质量水平,完善业务操作能力。

  2.每年至少一次,对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检查,对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保证制度的完整性和实施效果。

  3.所有执法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职业道德和职责,积极发挥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德才能力,为当事人和社会创造一个和谐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