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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乱象需引起重视

时间:2023-07-26 10:16:41 来源:县人民法院 作者:范辛亚

  随着暑期来临,大量的未成年人涌上街头、河边,随处可见他们穿梭在大街小巷的身影。而每一年的暑期,亦是未成年人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高发期,亟需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前些年,溺水是暑期里造成未成年人伤亡的主要类型,防溺水也是社会、学校、家庭防范和宣传的重点领域。在连续多年的宣传和各种防范措施下,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年来,随着各类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家家户户都拥有不只一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成为人们在县域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便捷、快速,而暑期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逐年上升,成为继未成年溺水伤亡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又一主要类型。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遵守交通规则的法律知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各有关部门要在学校、社区、街道、红绿灯路口、广场悬挂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标志,形成安全第一、杜绝悲剧发生的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使未成年人认识到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是违法行为。学校承担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更是该项工作的义务主体,更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校园形成人人从小争做遵纪守法好公民的良好风尚。

  二、司法部门加大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公安交警部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与各中小学校形成法律服务结对帮扶,定期到帮扶的学校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宣传和讲解,利用真实案例和观看警示片的形式让学生有更直观的了解和触动,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三、行政职能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对上路行驶的各类电动车加强管理,包括强制要求悬挂车牌、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限速以及对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辆要求取得驾驶资格,严格按照机动车标准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驾驶车辆上路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管理、批评教育,对其监护人可采取罚款等方式,以杜绝未成年人驾驶车辆上路,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家庭对未成年人驾驶车辆进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成年人驾驶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自己伤害或者他人伤害、甚至伤残,影响其一生的生活,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而高额的赔偿款往往会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所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同住的家属要监管好孩子,不让未成年人违反规定驾驶车辆,做到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切实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