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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08 16:49:36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作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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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排污许可证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中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中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保部令 第48号。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万博体育3.0手机版: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中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承诺办理时限:即时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五)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2.受理:承办科室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3.审核:承办科室通过审核的,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生成排污许可证。

  4.送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排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77-61717806 66266278

  二、事项名称:排污许可正本变更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中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保部令 第48号。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万博体育3.0手机版: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中第五章变更、延续、撤销,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承诺办理时限:即时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

  (五)办事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2.受理:承办科室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3.审核:承办科室通过审核的,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生成排污许可证。

  4.送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排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77-61717806 66266278

  三、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延续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令第48号。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万博体育3.0手机版: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中第四十六条: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承诺办理时限:即时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 排污许可证承诺书

  3. 排污许可证

  (五)办事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2.受理:承办科室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3.审核:承办科室通过审核的,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生成排污许可证。

  4.送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排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77-61717806 66266278

  四、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补领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保部令 第48号。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万博体育3.0手机版: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中第五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二)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承诺办理时限:即时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损毁的排污许可证(遗失声明)

  (五)办事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2.受理:承办科室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3.审核:承办科室通过审核的,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生成排污许可证。

  4.送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排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77-61717806 66266278

  五、事项名称:排污许可副本变更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保部令 第48号。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万博体育3.0手机版: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中第五章变更、延续、撤销,第四十三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2)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3)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4)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5)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承诺办理时限:即时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

  (五)办事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2.受理:承办科室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3.审核:承办科室通过审核的,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生成排污许可证。

  4.送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排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77-61717806 66266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