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环境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新野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编制《新野县环境保护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旨在对需要获得本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提供帮助。
一、公开原则
凡属能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索引号 | 信息内容 | 公开形式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详细信息 |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组成。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本局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4、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新野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通过信函、传真、现场及网上的申请,均由办公室统一受理。
受理时间:夏季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30;
冬季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邮箱:xyepb@126.com
咨询电话:(0377)61717801
传真号码:(0377)61717801
办公地址:新野县环保局办公楼三楼(新野县产业集聚区)。
邮政编码:47350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1、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新野县环保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本局网站的网址为:/swbm/zf/hbj/。此外,根据需要,本局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对部分政府环境信息予以公开。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我局将自该政府环境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1、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2、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填写《新野县环境保护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或到本局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开权利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申请的方式
(1)现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本局受理机构处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公开权利人确认后生效。
(2)书面申请。公开权利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公开权利人可在本局网站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局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邮箱地址:xyepb@126.com。应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4、申请的处理
登记审查。本局在收到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公开权利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公开权利人补正。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办理答复。在收到公开权利人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公开权利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将告知公开权利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7)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1、检索费。本局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括政府环境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 元。
2、复制费。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 元;A3纸每页 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 元;A3纸每页 元。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A4纸每页为 元;A3纸每页为 元。彩色打印的A4纸每页 元;A3纸每页为 元。光盘:每张 元。
3、邮寄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公开权利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公开权利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新野县环保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