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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指南

时间:2023-08-17 16:26:00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场监管所、股(室)、局属单位: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黑名单”。最早源于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万博体育3.0手机版: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当时其名称表述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没有“失信”两字。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万博体育3.0手机版:“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了“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贿犯罪人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增加了“失信”两字,是目前最早、层级最高出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字样的行政法规层级的文件。2016年4月1日,原工商总局制定实施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当时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其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主体限定为企业。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定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删除企业二字,从字面和规定内容看,限制主体扩大为所有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1.较重行政处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五)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六)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

  (二)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

  (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四)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依据法院生效裁判列严情形: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4.列入期限: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附件:总局令第44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情形法律法规清单

  2023年8月17日

  

总局令第44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情形法律法规清单(参考)
条款违法行为列入或者不列入具体情形相关违法行为表述
第五条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35条1款、39条1款,122条1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安全法》34条1项,123条1款1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法》34条5项,123条1款2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食品安全法》38条,123条1款6项)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食品安全法》34条7项,123条1款3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食品安全法》34条8项,123条1款4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34条12项,123条1款5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的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的行为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34条2项,124条1款1项)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34条3项,124条1款2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食品安全法》76条1款、80条1款、81条4款、82条3款,124条1款6项)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食品安全法》125条1款2项,《条例》75条1款)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的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药品管理法》98条,116条;《疫苗管理法》80条)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疫苗管理法》81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67条、68条、70条,《反兴奋剂条例》7条、8条、10条、14条,38条,《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0条,27条)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药品管理法》98条4款,124条1款和2款)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或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或进口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等行为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3条1款,81条1款1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7条、28条、17条、11条、30条2款,59条)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9条、27条3款、28条,81条2款,82条1款、3款)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9条2款,85条1款1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行为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26条2款1项、32条、29条及13条、39条、35条,49条、50条、51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产品质量法》17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产品质量法》21条,57条;《认证认可条例》60条1款3项;《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30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7条,29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未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有效跟踪检查的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法》5条、31条、38条,53条;《认证认可条例》71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33条、53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9条,34条、35条)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认证认可条例》28条,67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条,49条)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认证标志行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行为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
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4条,56条1款9项)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
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计量法》27条;《计量法实施细则》48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2条6项)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2条6项;《计量比对管理办法》17条,22条)制造、销售、使用(修理)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3条2款,56条1款7项;《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14条,24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者拒接责令召回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8条2款、9条、11条,20条1款、21条、23条)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专利法》65条;《商标法》57条,60条2款)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万博体育3.0手机版: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条、3条、4条;《商标法》4条1款,68条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3条1项,12条)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专利代理条例》25条;《商标法》68条1、2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4条,13条)
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法》14条1项、2项、3项,40条1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4条、5条、6条)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法》12条,39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9条、10条)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不正当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
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禁止传销条例》7条,24条1款、26条)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传销行为团队计酬传销行为法规中包含:策划营销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或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法》4条、28条,55条、56条)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详见相关法律、法规万博体育3.0手机版:未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公司法》198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18条,44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36条1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37条1款,48条3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条1款,《个体工商户条例》22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36条3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31条1款,52条1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6条1款,48条1款;《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72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45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81条3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5条,32条;《认证认可条例》71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5条,31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46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33条,53条2款,《产品质量法》5条、31条、38条,53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4条;《认证认可条例》71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5条,26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47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33条,53条1款;《药品管理法》122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81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83条2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64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6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行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行为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行为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行为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行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行为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认证标志行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行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行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对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行为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行为
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产品质量法》16条,56条;《食品安全法》108条,133条1款;《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6条2款,20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等的行为对拒绝、阻挠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十一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
第十二条
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