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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清单

时间:2023-09-06 17:25:49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县公安局

  


                                                                              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免予处罚情形备注
1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反; 2.未导致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
3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措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