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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9-28 16:24:46 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要求,防范和化解流动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是指县属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万博体育3.0手机版: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万博体育3.0手机版: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以下简称“贷款周转金”)是指为支持中小微企业按时还贷续贷,由县安排的扶持性资金。

  第四条 贷款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偿使用”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负责贷款周转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新野县金源公司负责周转金运行工作,选择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具体办理该项资金的审批与借款手续。

  第六条 金融管理机构负责提供货币信贷政策及其他与央行履职相关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 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续贷的相关政策,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引导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按期续贷。

  第八条 县金源公司是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贷款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以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在银行开设贷款周转金专户,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与合作银行和企业签订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协调合作银行办理周转金续贷具体业务;负责贷款周转金回收,并及时将追偿所得归还贷款周转金本金;接受县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贷款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并将贷款周转金本金和利息归还县级财政。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对符合续贷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确保及时续贷,履行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并严格执行贷款周转金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贷款周转金安全;负责向县金源公司提供申请企业征信报告。

  第三章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野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与在新野县行政区域内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二)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均在合理范围内,其中企业申请续贷时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无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风险,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第四章 贷款周转金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周转金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续贷的财政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贷款周转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可用于该业务开展和增加周转金本金规模。

  第十二条 贷款周转金按照封闭运行模式管理,县金源公司在银行开立专户。对经审核同意支持的企业,县金源公司应当同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同续贷企业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协议,及时将所借资金直接从县金源公司的贷款周转金专户划至企业账户,续贷合作银行于当日即时收贷。

  第十三条 续贷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偿还贷款周转金贷款时,须以受托支付方式将企业所借款项划至企业账户,及时归还县金源公司专户。

  第十四条 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申请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若超过最高额度,则需报县领导审批同意。同时不超过企业拟续贷资金。

  第十五条 贷款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企业向县金源公司按资金使用额每日万分之二预缴纳30日手续费,资金归还后多退少补。除此之外,县金源公司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合作银行从企业结算账户中直接扣缴转账手续费。

  借款企业如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由县金源公司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并由合作银行直接扣缴。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办理贷款周转金续贷业务时,借款用途之一应当明确为用于偿还贷款周转金。

  第五章 贷款周转金申请与发放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已有贷款到期前30日,向县金源公司提交使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证件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二)企业上年财务报表,以及近期财务报表等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财务状况的材料;

  (三)企业在原承贷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四)续贷合作银行出具的同意续贷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额度、期限、放款前提条件等内容;

  (五)申请贷款周转金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县金源公司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真实进行审验;合作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可根据日常掌握的有续贷意愿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情况,直接向县金源公司推荐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由企业直接向县金源公司提供相应所需资料。

  第二十条 县金源公司应当及时与财政部门以及合作银行沟通协作,对申请企业的贷款额度、续贷资金落实、提交材料齐全真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县金源公司应当与借款企业、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借款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县金源公司应当在原贷款到期日或前一天,将贷款周转金由其贷款周转金专户划入企业账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贷款周转金资金回收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当于贷款投放当日,以受托支付方式即时将企业借用的贷款周转金足额划转至县金源公司贷数周转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县金源公司应当建立贷数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制度。县金源公司收取的企业手续费除用于运行机构办公经费外,其余部分全部转入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出现逾期不归还贷款周转金的情况时,应由县金源公司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财政部门以及合作银行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达1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仍不能全部追回的贷款周转金,经县政府批准,由县金源公司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可以申请核销,核销部分须报经县财政局同意、县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账务处理手续。县金源公司应当对核销的借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迫偿。

  第二十六条 贷款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县财政局应当及时收回贷款周转金本金及利息;风险准备金如有结余,连同本金一并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金源公司未能履行职责,造成贷款周转金逾期无法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贷款周转金由借款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周转金后,合作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的,取消今后申请资金扶持的资格,赔偿县金源公司全部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拖延或不予发放贷款,造成贷款周转金逾期或无法收回的,合作银行负赔偿责任,按企业借款额赔偿县金源公司损失,并终止与该银行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合作。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贷款周转金运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县金源公司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

  第三十一条 对县金源公司、借用贷款周转金的企业以及财政部门弄虚作假,造成贷款周转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迫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