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指南
为更好发挥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信用修复,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修复指南:
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一)适用范围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3万元及以下)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3个月,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罚款数额大于3万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1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二)申请材料
对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2);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部门
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由做出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
二、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
(一)适用范围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申请材料
1.符合适用范围第1种情形,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2);
(3)补报企业年度报告证明材料;
(4)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符合适用范围第2种情形,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2);
(3)公示即时信息的证明材料;
(4)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符合适用范围第3种情形,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2);
(3)更正公示信息的证明材料。
(4)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符合适用范围第4种情形,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2);
(3)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
(4)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部门
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列入(标记)单位(部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一)适用范围
1.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后,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已经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
2.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后,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3.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二)申请材料
对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当事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2);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部门
由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
附件1-1:信用修复申请书(示例表格).docx
附件2:守信承诺书(空白表格).docx
附件2-1:守信承诺书(示例表格).docx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