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豇豆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24 11:24:32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豇豆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杨某某、王某某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案

  2023年9月8日,内黄县农业农村局开展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监督抽查,发现该县城关镇杨某某和后河镇王某某种植的豇豆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2023年9月12日,该局向当事人杨某某、王某某分别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9月13日,内黄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万博体育3.0手机版: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当事人涉嫌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内黄县公安局。9月14日,内黄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王某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拘留日期自2023 年10月8日至 2023年10月14 日) 。

  案例二: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案

  2023年7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对西华县张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农药“毒死蜱”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7月25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检,农药“毒死蜱”残留超标,产品检验不合格。8月17日,西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万博体育3.0手机版: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张某某涉嫌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西华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8月18日,西华县公安机关以“因无法获得农药残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鉴定意见,缺少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关键证据,将案件退回到西华县农业农村局,由西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张某某种植抽样检验期间未对外销售,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销毁了剩余豇豆及豆秧。8月25日,西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河南省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灭蝇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豇豆案

  2023年8月3日,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对李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发现该批豇豆灭蝇胺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3年9月19日,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对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李某某于2023年8月3日将自己种植采摘的80公斤豇豆以3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采样3公斤,销售77公斤,销售金额共计240元。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10月16日,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 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梁某某生产销售的豇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8月,阳谷县农业农村局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阳谷县石佛镇前洪村农户梁某某销售给阳谷县石佛镇某超市的豇豆噻虫胺不合格。经调查,梁某某承认该批次豇豆是其生产销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阳谷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 50元,处罚款3500元。

  案例五:广东省广州市李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6月1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李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豇豆的噻虫胺残留量大于0.0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 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李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示的范围、剂量使用农药,将用于“小麦”的农药“氯氟·噻虫胺”喷洒到豇豆上,导致该批次豇豆农药残留超标。李某已销售一部分豇豆并获得违法所得578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李某及时将剩余的豇豆作无害化处理,未流入市场。根据有关规定,责令种植户李某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78元;2.并处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2578元。

  案例六: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一便利店销售不合格豇豆受处罚5万元

  2023年8月17日,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受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福州市台江区刘**便利店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五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最终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