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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仲裁办案角度浅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必要性

时间:2024-04-07 16:15:22 来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作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随着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在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往往有大量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案件出现,这类案件涉及的方面较多,其中,以工伤案件的违法成本最为高昂。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一部分企业在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承担了本来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工伤待遇,给自己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用工风险,有些小微企业甚至为此倒闭。

  谈到这里可能有不少企业会认为,劳动者在入职时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情况下企业不应当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万博体育3.0手机版:以上问题,我们先来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万博体育3.0手机版:此问题也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即2019年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贾正元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2019)沪03行终101号】,该案件的受害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以此为依据主张不应承担被害人的工伤(亡)待遇赔付。万博体育3.0手机版:此案,最高人民法院说明了裁判要旨: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该法定义务。认定工伤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通过以上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可以引申: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该法定义务。换言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的情况下,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时下我县相应上级号召,各级各部门都在积极参与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建设。我县截至目前参保企业共计500多家,但是实际未参保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远超已参保的,还有部分企业把员工区别对待,如某上市公司实际参保员工仅为实际用工数的10-20%,该企业每年有大量的工伤待遇赔付案件,大大的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结合现行的工伤待遇标准,最低的伤残十级赔付到位需要十万元上下,大企业抗风险能力强,发生工伤事故动摇企业的根本,但无形中大大增加了企业运营的成本。有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严重工伤事故,轻则企业倒闭,重则经营者倾家荡产、债务缠身。

  作为仲裁办案人员从办案角度来讲,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是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还是为了规避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都应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列为企业的重点工作。在此呼吁全县企业和劳动者重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共同营造一个优质的、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和营商环境!

  新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4月7日